安徽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涉外(包括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民务函〔2003〕11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如何设置问题,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年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1994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重申了上述原则规定。此外,1998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这些规定表明,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如何设置,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上述婚姻登记。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政治性和时效性,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务实灵活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证登记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方便当事人。由此,你厅关于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规定和现行的几种登记做法是有法规依据的,并无不妥。
另外,办理婚姻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不应支持。
请你厅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合理确定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