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的实施对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促进依法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二、加快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和设置。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婚姻登记服务的窗口单位,为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按照《条例》精神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我省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辖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集中办理;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和海岛县,可由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处或指定有关乡镇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分区域登记,具体形式由县(市)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由省民政厅或者由其确定的市民政部门办理,各地要加快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整和设置工作,全省力争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抓好婚姻登记机关和队伍建设。为适应婚姻登记工作的新要求,各地要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和人员培训工作,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的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后方可上岗。通过婚姻登记规范化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争取2004年底前建成全省婚姻登记网络。
四、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政务公开,严禁搭车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婚姻登记工作必要的经费,人事、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