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婚姻介绍机构审批的通知
2015-07-03
浙民事〔2003〕17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省婚姻介绍机构由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予以取消。今后民政部门不再审批和管理婚姻介绍所。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六日
浙民事〔2003〕17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省婚姻介绍机构由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予以取消。今后民政部门不再审批和管理婚姻介绍所。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