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事〔2005〕16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填写
1.婚姻登记机关为遗失、损毁结婚(离婚)证或原结婚(离婚)证有瑕疵的当事人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保证填写正确。
2.对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证,不得采用涂改更正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办法进行修正。凡经涂改更正的婚姻登记证应视为无效。
3.婚姻登记证的“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对于因婚姻登记机关违法或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领取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的,如果当事人现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未被宣告婚姻无效,“登记日期”栏填写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期。
4.补发婚姻登记证后,原婚姻登记证应存入档案。
5.婚姻登记证“备注”栏统一填写:“补发结婚(离婚)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6.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原因应当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备注中说明。
二、关于出具身份证问题
根据目前全省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部分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应告知其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离婚协议书加盖印章
1.办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应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年××月××日×××婚姻登记处”的蓝色方印章(附件1)。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适用该印章。
2.当事人离婚后经双方协商变更原离婚协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为其撤换档案中原离婚协议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换。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公证机关,对变更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离婚协议书只是表明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子女、财产等项事宜自主达成的民事合意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不是其财产分割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四、关于查档问题
1.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档案,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婚姻登记当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本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公证机关因案件和公证需要,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有立案法院出具的,证明此人与本案有关的证明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本案及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本通知下发后,省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办理补发婚姻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办〔2004〕事18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蓝色方印章图样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离婚登记询问笔录
浙江省民政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蓝 色 方 印 章 图 样
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
说明:1.规格:长5厘米、宽2厘米
2.字体采用仿宋体
附件2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性别: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
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对方姓名:性别: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
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离婚原因是。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了解离婚登记的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我们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离婚登记民事行为无任何隐瞒事项。
声明人:年月日
监誓人:年月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3
离 婚 登 记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婚姻登记处
一、 你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答:
二、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内容的安排是否能代表你们双方的意愿?
答:
三、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还有异议?
答:
四、你们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决定你们自己的离婚事宜?
答:
五、你们双方是否还有其他隐瞒影响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
答:
六、以上询问笔录是否真实无误?如确认上述内容无误请双方签名。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婚姻登记员)
年 月 日
(询问笔录存入当事人离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