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事〔2011〕4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依法得到更好保障。与此同时,面对现阶段人口频繁流动、社会思想观念多元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呈趋多态势。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审查职责,统一全省法院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和具体法律适用,去年省厅会同省法院就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高法行〔2010〕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防范相应的登记风险,尽可能避免异常登记情形出现。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履行审慎合理审查职责,即应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如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疑义,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实。
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在不予登记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诉讼中,婚姻登记机关应着重就其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及审慎合理审查职责进行答辩。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增强虚假信息识别能力,避免婚姻登记错误,提高婚姻登记公信力。
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社会事务处。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