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事[2014]9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和户口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婚姻登记身份证件、证明的出具问题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婚姻登记事项)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因户主或保管人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当事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事项,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等,下同)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出具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事项。
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二、关于身份证件、婚姻登记项目记载内容不一致问题
(一)当事人出具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中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再办理婚姻登记事项。
(二)当事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与婚姻证件、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确属公安机关变更更正的,应提交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更正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当事人婚姻登记手续后,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手续。
三、关于身份证件和婚姻证件核查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与配合,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存在可疑情况的,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鉴别证件真伪、核实相关信息。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婚姻证件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可请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协助鉴别、核实。
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婚姻证件,或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查实后应撤销相应户口登记事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省民政厅和省公安厅。
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