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指南
2015-07-17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二、浙江省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机关联系方式

单  位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 0571-87008174

(杭州市市民之家二楼)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 0574-87187032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24室)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299号0577-88639628

(民政大楼一楼婚姻登记服务大厅)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99号     0572-2051005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006号0573-83958971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桂园新村五幢二楼0575-85224320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0579-82469617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78号0570-3077351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681号0580-2039056(行政中心东2号楼3楼)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经济开发区爱华路18号新台州大厦四楼0576-88202352(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丽阳街1308-1号(东方水城对面0578-2121930

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 义乌市稠城街道南门街373号0579-85323080

三、受理范围

(一)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出国人员,另一方为浙江省内地居民,在我省结婚的或自愿离婚的,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到义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二)双方均为外国人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可以向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三)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向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四)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 外国人、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与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

记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必要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证明材料

1、浙江省居民:(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

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3、出国人员、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

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有效期6个月)。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1. 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五、外国人、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必要条件

1、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3、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二)证明材料

1、浙江省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

2、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结婚证。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结婚证和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4、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本人结婚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