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过几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行政法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1950年4月30日公布施行。第二部《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正。
第一部《婚姻登记办法》是1955年5月20日由国务院批准,1955年6月1日由内务部公布的。第二部《婚姻登记办法》是1980年10月23日由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11日由民政部发布的。第三部《婚姻登记办法》是1985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由民政部发布的。第四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1月21日由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的。第五部《婚姻登记条例》是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有哪几个方面的改革?
与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婚姻登记条例》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取消办理婚姻登记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无需再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二)适当集中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同时还适当集中了在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前医学检查作强制性规定。
(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作为与婚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也补充了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进一步加以规范。
(五)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权。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权,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只适用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既适用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也适用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国内居民与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
另外,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在一个月内办理)。这些改革都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些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是政府部门强化服务意识;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3、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4月30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制定的变通规定中适当降低法定婚龄。
5、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
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6、重婚包括哪些情形?
重婚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7.什么是“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也是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总称,它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8、什么叫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
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9、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0、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11、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这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具有遗传学、优生学上的科学根据;同时,也是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禁止近亲结婚,因为遗传的秘密在精子和卵子染色体的基因上。近亲结婚的双方来自同一个祖先,体内含有相同基因比较多,容易造成相同基因相遇的机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近亲结婚所生子女死亡率是非近亲婚配所生子女死亡率的三倍多。为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所以,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
12、直系血亲如何界定?
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直系血亲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因为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成立而构成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再比如因再婚而构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1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何界定?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表兄妹之间、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因为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成立而构成的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14、结婚不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不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仅名不正、言不顺,而且男女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各自财产的继承以及发生婚姻纠纷都得不到法律保护。
1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几张什么规格的照片?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另外,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2004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16、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一)双方均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
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四)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17、办理结婚登记为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准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来说不仅是一件幸福的事,也是法律
上及其严肃的一件事。结婚属于个人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场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由他人代理表示的结婚同意不被法律认可。
18、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从何时起开始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
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19、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应分别提供哪些证件
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
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
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0、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婚姻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申请离婚登记的还应提供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1、在我省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目前,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上述开发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及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可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到义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22、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3、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到哪里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可以向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4、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到哪里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向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5、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到哪里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可以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6、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哪些当事人之间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在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两个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以及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的两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之间的协议离婚。
27、我国办理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在法院办理。
28、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9、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双方或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0、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2、婚姻登记机关能办理现役军人的离婚登记吗?
出于保护军婚的考虑,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妨碍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时,如果现役军人持有部队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3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否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就表明,“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应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关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规定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4、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除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外,还应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200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提出以下要求: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35、婚姻登记机关能办理两个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两个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登记。
36、婚后一方得了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允许吗?
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要求离婚,不能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7、离婚案件上诉期间,当事人能否与他人结婚?
离婚案件上诉期间,诉讼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能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在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书生效后才可与他人结婚。
38、什么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
39、男女双方私自协议离婚可以再与他人结婚吗?
男女双方私自协议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为法律所承认。私自协议离婚后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是犯了重婚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没有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私自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不得与他人结婚。
40、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在时间上有何限定?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1、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2、对于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供哪些材料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为其补发婚姻登记证。如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均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43、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44、在什么情形下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依法终止:(1)配偶死亡;(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45、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委托其亲属代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不能。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有一方不能到场,登记机关是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
46、是否可以更换或补发《结婚证》?
可以。当事人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现仍然维持夫妻关系的,因结婚证遗失、毁损或有瑕疵,可以凭查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47、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要求男女双方同时到场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受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48、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49、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可以。离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在申请补领离婚证时与前配偶仍处于离婚状态,原离婚的状态一直持续,所以只要当事人未复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以前的离婚证。
50、什么人可以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1、当事人应当到哪儿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52、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提交什么
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
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53、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54、当事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5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如何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56、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如何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其代理诉讼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的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