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5-07-22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