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证书管理办法
2019-03-05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协会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证书的保管

第二条  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商标注册证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由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部分证书正本应悬挂在办公室固定、醒目位置展示。

第三条 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四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各类证书的年审备案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证书的使用

第五条 协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各类合同、项目书等重要文件,需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办公室审核,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他证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