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9-03-05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秘书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开展重大活动情况;

(五)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其他可公开事项。

第三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为本会会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改,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提交秘书长审查;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会长审定;

(三)会长审定后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代表)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应向理事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经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召开之前告知会员、理事或相关领导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将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会员对协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