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管理,促进协会自身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下设秘书处,经理事会授权对会员提供服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本协会的创始会员自本协会正式成立之日起,自动成为会员。
第六条除创始会员外,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心婚姻家庭事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成立并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组织;
(六)个人会员应是热心公益事业、热心婚姻家庭事务、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七)凡经批准为本会专家志愿者服务团正式成员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并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寸)两张及电子版照片一张;
(三)个人会员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报协会秘书处;
(四)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交纳相应的会费后,先以预备会员的身份加入本会专家志愿者服务团服务一年,期间若累计2次未参加本会会议或活动,则取消入会资格;
(五)预备期满一年且未被取消入会资格者,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再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民非)法人资格证明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提供社会团体或企业等单位章程;
(四)提供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六)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发给会员标牌(证书);
(七)届中申请入会的单位,可经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交纳相应的会费后,先以预备会员的身份参加协会活动;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再发给会员标牌(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不予批准入会申请:
(一)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二)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或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被撤销会员资格,自处罚决定或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单位;
(三)在从事相关工作或活动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四)因未能按规定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等原因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单位和个人;
(五)本协会决定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将及时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会员应服从本协会党组织的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会员资格: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执行协会决议或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的;
(六)无故长期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宗旨、义务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五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牌(会员证)。会员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未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一年的;
(二)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导无效的;
(三)公职人员因公务岗位调整不宜担任会员的。退会后若重新申请入会,须经一年以上考察期。
第十七条会员的退会申请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时,当年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