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9-06-17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二○一月十

届理事会第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团组织、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因公务岗位需要加入协会的,可自愿交纳会费,其他会员应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本协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会费一年一交。

第四条单位会员按照下列基本标准交纳会费:

(一)普通会员单位:人民币2000/年;

(二)理事单位:人民币5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8000/年;

(四)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人民币15000/

第五条 婚姻登记处等事业单位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单位:人民币1500/年;

(二)理事单位:人民币2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2500/年;

(四)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人民币5000/年。

第六条个人普通会员基本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个人会员担任理事(含)以上职务的,会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个人普通会员为本会专家志愿者服务团正式成员的,在本会志愿服务时间年满50小时的,可免收当年会费。

第七条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会员可以自愿交纳超过以上基本标准数额的会费。协会如开展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交纳专项会费。

第八条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员会费于换届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交清本年度会费。届中,会员会费应于每年630日前交纳。新入会会员应自批准入会之日起1个月,按实际入会时间计算交费,不足半年算半年。会员届中晋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时,应在任新职3个月内,补缴相应的职务会费(原先已缴的会费可以抵扣)。

第九条本协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及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的费用;

(二)按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举行各种活动的费用;

(三)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四)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组织外出交流学习等工作费用,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及协会聘用专家等费用;

(五)固定资产租赁、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业务平台开发及维护等费用;

(六)宣传推广本协会的费用;

(七)协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

(八)其他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本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浙江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会费纳入本协会专用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