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2022-06-06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规范本的议事决策工作,克服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经验主义,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本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照章程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都要认真执行《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充分体现广大会员的意愿。

本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是: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会员的吸收或惩处;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事项

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有关决定的组织实施,并提出召开有关会议的议案、报告及审核意见;听取秘书处工作安排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审议呈交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急需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会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九条所有会议要允许参会代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所议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十条进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时,监事会或监事要列席会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秘书负责做好会议纪要,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