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秘书处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秘书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基于日常工作需要,秘书处设以下岗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各岗位行使工作职权如下:
(一)秘书长:
1、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会内外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出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并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提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建议;
5、审批秘书处人员出差申请;
6、按照《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协会经费开支;
7、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决定事项,处理相关事务。
(二)常务副秘书长:
1、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协助秘书长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3、负责重要会议、培训和活动方案的拟制及相关文件的起草;
4、负责协助秘书长进行会内外联络沟通协调,及时向秘书长及协会领导反馈沟通协调情况;
5、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副秘书长:
1、负责重要会议、培训和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与会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向秘书长及协会领导反馈沟通协调情况;
3、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办公室主任:
1、负责主管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2、负责与协会领导及工作人员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参与各项会议、培训和活动的策划及实施;
4、负责具体落实项目执行;
5、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秘书:
1、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
2、参与各项会议、培训和活动的实施及执行;
3、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能:
1、承担与会员单位间合作项目、各类活动的沟通联络、方案策划及执行跟进;
2、承担与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对接协调工作;
3、承担协会党建相关工作;
4、负责汇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承担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主要包括文件收发、人事招聘、档案管理、协会年检、等级评估等工作;
6、牵头承担协会会议、培训及活动的组织策划与执行工作;
7、承担省内外交流考察、走访调研活动的组织策划、对接协调工作;
8、负责会员入退会、会员职务升级、会员信息更新等事宜;
9、承担协会行政公文、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材料的起草及修改工作;
10、承担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等宣传平台的内容编辑、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工作;
11、负责协会单位微信号(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的运维及各会员群人员的核对、日常维护工作;
12、承担协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会费收缴,出纳记账,年度审计,向领导提供日常费用预算、支出统计;
13、承担协会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14、承担协会文件存档、机要保密及印章、证书管理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的部门设置和职责规定依本会的发展变化而调整,各项工作具体开展需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秘书处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服从领导安排,做好及时充分沟通和事前汇报工作,遵循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成员与协会荣辱与共,应主动维护本会的声誉,不得发生有悖职业道德和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由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秘书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规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