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条例》《章程》以及本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协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备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本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
(一)与有关部门举办或协办大型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
(二)组织或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学术研讨、交流及公益活动;
(三)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国家法规及本会各项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本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关报告、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变更监事;
(五)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七)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八)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活动。
第六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及活动,由本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影响与必要说明等方面。
第七条民政厅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协会开展指定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人事变动;
(五)协会会员变动和职务调整建议,协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推荐拟任人选;
(六)会长和理事会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规定做出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办公室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核,并报经会长审定后上报。
(二)对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办公室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定,呈会长及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上会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前及时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凡属于涉外、涉港澳台交流或其他重大活动的,应当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提前向厅分管领导和活动举办地负责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规范,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报告期限
第十三条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最迟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一天内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最迟必须提前一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报告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一些协会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