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章程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英文名称缩写:ZJM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婚姻家庭建设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全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等与婚姻家庭事务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新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拓展婚姻服务,推进婚俗改革,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强化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争创示范型清廉社会组织。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宣传和婚姻文化宣传,积极倡导文明婚俗,弘扬婚姻家庭美德,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二)组织开展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调查和理论研究,搭建网络平台、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及理论刊物,提供婚姻家庭相关知识介绍和资讯服务,按照数字化建设要求,优化综合宣传平台,推进本协会信息公开,加强本协会信息宣传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和婚姻颁证员培训,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等其他婚姻、家庭服务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六)服务浙江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办、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指导下,推动两岸婚姻家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七)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姻家庭知识讲座,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系列服务,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举办婚姻家庭有关论坛与活动,提供婚姻家庭建设相关的服务,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
(九)承接婚姻登记员、颁证员工作礼仪标准的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婚姻家庭辅导、婚姻服务等行业规范,促进行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
(十)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发布活动信息,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协会的团结与合作、加大对外宣传、扩大本协会社会知名度;
(十一)发展与兄弟省市及港澳台、国际友好协会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十二)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由其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副职作为本会的代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若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心婚姻家庭事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成立并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的机构或组织;
(六)个人会员应是热心公益事业,热心婚姻家庭事务,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牌(会员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牌(会员证)。会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未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一年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劝导无效的;
(三)公职人员公务岗位调整不适合继续留会的。
退会后若重新申请入会,原则上须经一年以上考察期。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岗位调整后自愿留会的,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有重大违纪违规的行为,经核实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核。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惩处;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及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最少不低于5人,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但至少半年须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秘书长一般不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须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秘书处工作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协会聘请名誉职务及顾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主要职责:
(一)听取秘书处工作安排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审议呈交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处理其他急需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为本协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成员应当为本协会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人员、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但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五)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七)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浙江省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八)有权要求对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本协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本协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经费开支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在银行设专户存储,一般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按财务管理办法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支出要有预算和决算,做到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相关协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12月25日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