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婚姻家庭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活动,切实为协会的建设和会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社团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收好、管好、用好协会经费,筹划安排好各项经费开支。在协会开展活动的过程中禁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 本协会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协会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章办事,确保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的费用;
(二)按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活动的费用;
(三)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的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四)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工作费用,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及协会聘请专家等费用;
(五)协会组织外出交流学习活动费用;
(六)固定资产租赁、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业务平台建设开发及维护等费用;
(七)宣传推广本协会的费用;
(八)协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
(九)其他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相关协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协会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本协会专职及兼职负责人、工作人员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及有关问题解答等现行有效的文件执行。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为规范协会财务收支,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会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银行印鉴由会长办公会议指定专人分开保管,禁止一个人同时拥有一套银行印鉴。本协会账号、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协会不得向外单位提供任何借贷资金的担保。
第十二条 协会各项收入必须有正规票据,报销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各种费用开支要由经办人、协会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及会长签字,并说明开支内容。其中协会日常开支经费在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字审批;3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经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会长签字审批;3万元(含)以上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会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各种收入必须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加强支票管理,建立支票使用情况登记制度。领用支票,须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审批后在使用当天领用。领用人应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使用后凭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以及其他有效原始凭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收费票据和往来收据的管理。各项收费要按规定收取。
第十六条 协会注销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换届选举之前均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协会终止时,依法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5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